营口王充闾文学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营口王充闾文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王充闾文学作品研究者的民非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王充闾文学作品研究者提供研究平台,积极弘扬名人文化,积累名人研究档案。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营口市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营口市文广新体局。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3号(老新华书店二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举办者是刘品毅。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研究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
(三)有权查阅本中心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辽宁省五洲文化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金额:30000元。
第九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营口地区及全国各地王充闾文学研究者,组织开展王充闾文学研究和业务培训活动;
(二)组织发掘、整理、开发、宣传、弘扬王充闾文学研究成果,建立、积累、保护文化名人档案;
(三)积极与全国各地王充闾文学研究者建立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沟通信息,组织学术讲座和交流,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研究交流活动;
(四)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益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27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研究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中心理事长和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中心副理事长及内部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7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本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内部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中心设监事3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中心研究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
(二)对本中心理事、理事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中心理事、理事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